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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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中国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专家、学者、科技和管理工作者以及少数企业家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原名中国社会发展科学研究会,于1991年10月23日由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1992年1月1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了成立大会.1995年5月10日,民政部批准,将中国社会发展科学研究会更名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为加强研机会的领导,1997年3月10日,经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科委副主任邓楠同志继续兼任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理事长的职务。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以完善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己任,积极组织团结国内外从事可持续发展的各界人士,进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宣传、研究和成果的交流,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过程,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做贡献。
中文名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
外文名
Chinese Societ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缩写:CSSD
成立时间
1991年10月23日
理事长
邓楠
副理事长
王伟中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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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旨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学术交流,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开展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建设和实践活动,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科学技术的繁荣做出贡献。研究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科技、经济及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努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和科技人才的培养与提高,为有关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理论依据,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及《中国21世纪议程》的全面实施发挥作用。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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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设组织、学术、科普与宣传、培训、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国际交流合作和编辑等七个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术工作的需要,现已经成立有人居环境、水问题、减灾、可持续农业和生态环境等五个的学术专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点解决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组织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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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的会刊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杂志,该杂志是政策指导型的学术刊物,曾获国家优秀科技期刊一等奖,内容丰富,科技性强,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交流可持续发展研究成果,宣传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坚实阵地。 [1]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理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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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
邓 楠
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书记处第一书记,常务副主席,国家科技部副部长,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邓楠女士在科技项目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是《中国21世纪议程》编制工作的主要组织者,曾组织中国12个重大社会经济领域的科技政策制订活动并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鉴于对中国和全球环境与发展的突出贡献,邓楠女士被授予1994年“联合国布特罗斯-加利特别研究奖”和1997年safari地球奖。
副理事长
王伟中(研究员)
清华大学水利系,博士。1987年至1991年在水利部工作;1991年—1998年在国家科委社会发展科技司工作;1998年—2006年2月任科技部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主任(其中于2004—2006年在云南昭通市挂职副市长)。主要从事科技政策、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以及环境外交、科技金融研究与管理工作。曾任科学技术部副部长,现任山西省委常委、秘书长 [2]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九届委员、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委员,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中国地理学会理事,《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杂志主编。
王浩(博士,教高,博导,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水科院水资源所所长)
1978-1982年清华大学水利系本科,1982-1985年清华大学水利系硕士,1987-1989年清华大学经管系统工程博士。长期从事水文水资源研究,曾主持完成国家项目以及其他部门和地方项目数十项,世行、亚行以及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多项。创立并发展了我国水资源合理配置理论方法体系,提出了流域水循环二元演变模式和水资源全口径层次化动态评价方法,并在流域水循环模拟、水资源调度、节水型社会建设、水价、生态需水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积极推动了水资源学科的新发展。至今,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5项,省部级奖励10项;获全国“先进工作者”、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章等多项荣誉。
秘书长
毕业于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博士,长期从事环境、资源问题研究、科技政策与管理、生态补偿、循环经济理论方法研究与管理等工作。1994年—1998年在原国家科委社会发展科技司任职,1998年—2006年任科技部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副主任。
现任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主任。中国生态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理事,《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杂志编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委员等职。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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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缩写:CSSD。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国家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团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的方针,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按照“民主自律、民主办会”的原则,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充分开展学术的自由讨论,努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与推广,促进可持续发展相关领域人才的培养与提高,为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国情出发,在应用科学技术引导和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方面,开展战略、方针、法规、政策和规划研究成果的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理论创新;
(二)针对我国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协调发展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就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等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积极开展预测、评价、预警对策等学术交流,为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建议;
(三)针对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心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增进公众的可持续发展意识;
(四)接受委托,承担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项目论证、规划编制、业务咨询、可行性方案研究、评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成果鉴定的各项服务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和与本会有关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介绍国内外可持续发展科技动态,普及现代社会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活方式,普及生态文明建设知识;
(六)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促进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组织国际会议、考察和学术交流,推进同国际相关组织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七)兴办符合本会章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可持续发展工作有突出成绩和贡献,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2、高等院校毕业或自学成才,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从事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管理者。
(五)单位会员为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并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对本会其他会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诉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或参加科普、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本会的基本任务和工作方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交理事会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 年12 月4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组织机构 社会